园区优惠政策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它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凡进入开发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开发区内企业允许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即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中属地方分成部分,实行五返五减,即第1年至第5年先征后返,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新办流通性经营企业,可比照上款减半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待遇。
第八条:营业税(不含金融部门中央征收部门)实行先征收入库后,由开发区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30%的比例予以返还。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期限按其用途分别为40—70年,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10年内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条:开发区新办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开发区财政局减半征收;城建档案保证金减半交押。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新建自用房屋的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5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内资企业房产税3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合同在五年内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不低于25%。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外商不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公共设施。土地上其它建筑物、附着物可以拍卖,拍卖收入全部归外商所有。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开发区进行再投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若再投资于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十五条:生产性外商企业如发生经营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开发区内有权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出口关税。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折旧回收。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免收水、电增容费;其它企业的水、电增容费可以减半征收。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的,所需土地给予优先安排,地价给予优惠。土地出让金可视其用途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低限收取。
第二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