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等在开发区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新建的各类企业,可择优享受国家、省颁布的投资优惠政策,即:如国家、省颁布的投资政策比本规定更加优惠,企业可享受国家、省颁布的投资优惠政策。
二、财政扶持
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可享受下列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前五年等额、后五年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资金。
第五条 投资企业用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由开发区财政按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50%奖励扶持企业;如属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按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等额奖励扶持企业,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退回已奖励的部分。
第六条 企业如发生经营性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征用土地、 自建厂房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前五年等额奖励扶持企业,后五年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前五年按其所缴纳的房产税, 由开发区等额奖励扶持企业。
第九条 投资企业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按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由开发区财政等额奖励扶持企业。
第十条 对本市现有企业以参股、收购、并购等方式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并进入开发区的生产型企业, 以本市现有企业前三年的平均纳税额为基数,按其税收增量部分享受在开发区新办企业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三、土地
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设用地按其使用性质主要分为三类,即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和住宅用地。商贸用地和住宅用地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下列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包括土地出让佥):
投资1000—5000万元人民币,每亩6.5万元。
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每亩6.0万元。
对在一年内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和对地方经济有一定带动作用的生产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征地款有困难的生产性项目,允许分期付款,但首付不低于60%,余款两年内付清。用地单位应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土地款全部付清后, 由开发区负责为投资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最高期限按其用途分别为工业用地 50年、商贸用地40年、房地产用地70年。
四、规费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新建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给予50%-70%的减免优惠。
五、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生产性项目, 由开发区负责为投资企业提供围墙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排污、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所需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污水处理、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的使用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免缴各类增容费和开户费。
第十七条 开发区可为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企业提供标准厂房,企业可选择租赁或以成本价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厂房。以租赁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即:按入驻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前五年50%、后五年25%奖励扶持企业。投资企业在三年内购买标准厂房,可享受下列财政扶持优惠政策:一年内购买标准厂房的,可享受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奖励的优惠政策;两年内购买标准厂房的,可享受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四年全额、后五年减半奖励的优惠政策;三年内购买标准厂房的,可享受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五年减半奖励的优惠政策。
六、服务环境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进入开发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实行项目代办制,即项目一经受理,开发区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在项目单位提供办理项目审批法定文件资料的前提下,为其代办申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证及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商务谈判。
第十九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的规定,行政
机关对开发区企业每年可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批准。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平时有特殊情况须到企业检查,应事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检查事宜。未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或市政府的同意,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到区内收费, 区内企业有权拒缴不合理收费或未经批准的收费。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前进入开发区的企业,仍享受原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